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,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,因此若因他人侵權行為受有實際財產上損害,即依本條作為請求權基礎,向侵權人請求賠償。但新聞中時常可以看到,被害人主張自己受有精神上痛苦此種非財產上的損害,以此作為請求賠償的理由,究其在民法上的請求權基礎,則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,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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